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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既往病史是否在购买重疾险前需要进行申报?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而这些情况并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人承担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保险人不能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发现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而这些情况并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人承担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保险人不能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在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后,将保险金返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总结: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前应如实申报既往病史,若故意不如实告知,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如果未能如实告知,但这些情况并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人承担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保险人不能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后,将保险金返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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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