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和解协议,但是是否能够在协议中加入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双方互相妥协,而不是为了保护辩护律师的利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主审阶段提出和解,由审判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或者裁判。” 2.《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代理或者委托代理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以代理人身份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对当事人享有保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和解,或者犯罪分子积极赔偿损失等。” 因此,作为死刑犯的辩护律师,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辩护律师应该以代理人身份出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