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 |
释义 | 本文主旨是关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象范围,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人。 法律分析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拓展延伸 居住监管的有效性评估 居住监管的有效性评估是指对监视居住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评估的重点包括监视设备的运行状况、监控人员的执行情况、监视对象的合规性等方面。通过对监视居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监视居住制度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评估结果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以进一步完善居住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结语 居住监管的有效性评估是确保监视居住措施公正、合法、可行的重要手段。评估应关注监视设备、监控人员和监视对象的合规性,以提供改进措施和维护社会安全的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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