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留所一般在结束拘留当天放人,而具体时间则是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以入所的实际时间为准,比如拘留时是10点钟,拘留所放人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在到期后那一天内放人都合法。一般情况下,是在拘留所警察上午上班点名后,警察交接班时放人,有个衔接过程。所以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法律客观: 《看守所留所执行 刑罚 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