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