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
释义 |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2、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等;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3、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 4、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等; 5、承认与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6、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3、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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