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1、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撤销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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