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己一直买的社保这个月没有扣款,下个月会一起扣款。 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按社保局规定,如果当月的社保费用未扣款成功,正常情况下会在次月进行补扣,需在下个月扣款之日前存够两个月的缴费金额进行补扣。建议在下个月扣款之日后查询缴费记录。若是连续两个月未扣款成功,则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社保局进行补缴并重签银行代扣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应到所属街道社保管理站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从而保证社保费的顺利按期缴纳,社保机构将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