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 ;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 申请行政复议 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 行政复议决定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