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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立和完善相应预防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释义
    对关联交易可在事前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防止因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这些预防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
    1、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应有足够的透明度,使少数股东能予以监督。在立法上应明确关联交易哪些是必须披露,哪些无须披露,哪些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哪些无须经批准。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根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需就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证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中国债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关系。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不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营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相当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合国情需经实践进一步检验,但对于披露的范围及交易的审批程序,仍须进一步明确。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三类,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较微的关联交易可获免向股东分布或披露普通关联交易须依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尽快在报章上刊登一份载有交易摘要的新闻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发的周年报告或在帐目内加入关联交易的评细资料,较重要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在就关联交易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21日内向股东发送关于关联交易的通告文件。
    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在存在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事先堵住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漏洞,从而预防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欧共体1983年《关于公司法的第五号指令草案》、意大利《民法典》第2373条中均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香港也规定了这一制度。1992年4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46条规定:凡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连人士交易或与该项交易的利益存在关系的人士,必须放弃在该次股东大会的股票权。这一规定确立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但我国关于上海的上市公司缺乏这方面的相应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也没有设立这一制度。从我国公司制度的实践已呈现出由人大立法确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例如1995年末,在上海股市中发生了一起具有代表意义的?集团关联交易案,在这起关联交易中,?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1.6亿元收购拥有其35.5%股权的第一大股东珠海?集团属下的恒通电表公司全部产权,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集团作为关联方,没有回避投票。这一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少数股东的权益,尚无明显迹象,但随着股份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会越来越多,难免会出现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而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故我国应以法律形式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评估制度。所谓资产评估,是指由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价格所进行的估价和判断,并通过资产评估报告表现出来。关联交易的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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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