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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总价包干合同如何结算?
释义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是由合同约定决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倾向于按照清单量调差。在调差过程中,主要是调整材料费用,最终的调价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法律分析
    总价包干合同如何结算??1、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倾向于以下意见:2、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价格、量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而且,如果施工图纸和投标图纸没有变化的话,量没有算准中标人也有责任,也要考虑该部分是否是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之处。因此倾向于按照清单量调差。若按照实际图纸量调差或计算,事实上就打破了总价包干合同的盘子。3、调差倾向于只调材料费。最终调价的过程从法律上讲属于协商的过程,双方协商呗,给承包商一个合理的成本价即可。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拓展延伸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按阶段性工作进度结算,即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完成情况,分阶段支付相应的款项;二是按完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即在工程完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在结算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确保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并核实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其次,要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和计量单位,避免出现差错;另外,要注意结算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确保及时支付并保留相关凭证;最后,如有争议,可依法维权。总之,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语
    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一种是按阶段性工作进度结算,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分阶段支付款项;另一种是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结算过程需确保金额与合同一致,核实费用合理性,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和计量单位,及时支付并保留凭证。如有争议,可依法维权。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确保双方权益,促进顺利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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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