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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可以变更监护人吗
释义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变更。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在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四种情况: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4、由于失去监
    法律分析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在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四种情况: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等。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4、由于失去监护人。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二、监护权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法定监护的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拓展延伸
    监护权变更是指在监护人去世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向法院申请,取得监护人资格,以代替已故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权变更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指定新的监护人。
    监护权变更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良影响或者受到伤害。在办理监护权变更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和申请书,经过法院的审核后,才会生效。
    监护权变更是由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一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变更。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在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四种情况。监护权的变更按特别程序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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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