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苏州户口迁入的步骤说明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同情况下的落户申请材料要求,包括大中专学校招生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落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等。 法律分析 一、大中专学校招生落户申请材料: 1、该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2、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离退休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落户申请材料: 1、符合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凭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1、民政部门出具的《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 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材料: 1、毕业证书 2、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3、户口迁移证(组织人事局盖章) 4、本人身份证跟一寸彩照2张 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材料: 1、技工学校毕业生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苏州毕业生落户通知书等材料办理落户。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苏州毕业生落户通知书 2、毕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 七、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材料: 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印章的《户口迁移证和《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 结语 以上是各类申请材料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请申请人根据具体需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以便顺利完成落户手续。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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