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明确高校对于学生损害的责任 |
释义 |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承担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高校学生损害责任:民法典规定与实践解析 高校学生损害责任是指在学生与高校之间发生损害事件时,高校对学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高校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学生受到损害,高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明确了高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和范围。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解析民法典的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仍存在一定的挑战。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行为、高校的义务、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解析和判断。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和法律适用的讨论对于明确高校学生损害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研究民法典规定与实践案例,可以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结语 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若教育机构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且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情况,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高校学生损害责任的具体解析和判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通过研究民法典规定与实践案例,可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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