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载明的事项不包括 |
释义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载明的事项不包括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不包括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是确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 2.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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