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虽都属于当事人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服务,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1.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和经验,而且还需要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某一项技术问题;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只是为委托方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而不具体从事合同所指向的具体科技工作。 2.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为委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保证质量,并对实施结果承担责任;而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方提供参考性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一般并不承担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责任。 3.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后;而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发生在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前。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若使用受托人的技术资料得到了技术成果,那么其成果属于委托人,反之亦然。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二、技术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技术合同个的特征是: 1.技术合同的主体,即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2.技术合同是与“技术”有关的合同,其客体或标的是技术成果或者利用某种技术成果进行的咨询借口者服务行为。 3.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一方开发、转让技术、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另一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技术合同的无效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转让给对方、无偿占有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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