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书(产权证书、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对于自己的财产,请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产权证书或销售合同。如为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书的复印件。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应当向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