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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释义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银行账号、所有制性质等。本项内容是为了明确抵押的双方当事人。
    (二)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
    (三)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其他情况等。此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的房地产特定化。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抵押贷款可以更换抵押物吗
    可以的,但要银行方面同意,并同时走一次估价的流程(要你们负责相关的费用)。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6、担保范围变更。(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房屋如何受偿
    房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种情况是以房屋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后,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另一种情况是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时,是以实际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不是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客体对象,不能作为抵押物。当抵押人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可以用新增房屋的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当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人新增房屋的价款进行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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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