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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会经费个人扣除比例
释义
    

法律主观: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 工资 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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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