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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造成周边房屋受损如何赔偿
释义
    施工单位应承担周边施工对房屋造成的影响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和1258条,损失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造成损害,施工人未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易燃易爆物、环境污染、进入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倒塌、物体脱落等,责任归属于不同的当事人。施工人应证明已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法律分析
    一、周边施工对房屋影响怎么赔偿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周围房屋造成影响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施工侵权的情形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6.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对周边房屋造成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施工活动,如挖掘或修缮地下设施等,若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损,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不同类型的施工侵权情形,责任的承担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侵权诉讼中,各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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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