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如何分担债务 |
释义 |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应先用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超额清偿后,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额清偿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的非合伙企业债务不能抵销合伙企业债务,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可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财产份额。 法律分析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怎么承担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是什么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结语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清晰明确,首先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不足时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超额清偿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亦明确,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也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若承担超过亏损分担比例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个人债务与企业无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企业债务,合伙人可使用从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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