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
释义 | 一)一般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公务)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4、受害人的承诺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是指受害人作出的容许他人损害其权利、自己承担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但人身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具备的条件是: (1)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确做出; (2)受害人的同意需自愿做出; (3)受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 (4)“受害人的同意”,须在损害后果前做出,放弃请求权;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共序良俗。 5、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具备条件是: (1)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须是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3)自助方法须为保障请求权所必须; (4)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 (5)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二)特殊抗辩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有过错。会产生两种情况部分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对侵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或故意,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只有损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纯粹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加害人的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可抗力怎样确定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要求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考虑,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由此可见,免责抗辩权建立在当事人虽然做出了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但是当事人可以具备抗辩权,向法庭陈述自己是可以免去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或者再通俗一点的讲,就像大家非常熟悉的正当防卫,如果正当防卫的过程当中给要伤害自己的人造成的一些人身伤害不是特别的严重,而且是非常有必要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