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这种情况,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组织,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