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丈夫为前妻还房贷可以要求返还吗? |
释义 |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要考虑双方离婚时是否对还房贷问题做了约定,如果约定您丈夫偿还的无法主张返还,是其履行协议的职责;如果没有约定,只是因未办理银行贷款过户问题,不还贷影响个人信誉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并要求其按时完成应当负责的贷款。建议您先协商沟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诉讼解决争议。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有房贷的房子,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无论双方是如何约定,那么均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1.如果该房产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该房屋由房屋登记一方所有,剩余贷款亦由其独自偿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不动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 2.如果该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现贷款尚未还完,那么法院一般会根据房屋的情况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贷款由其独自偿还,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或者由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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