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中的考勤问题 |
释义 | 劳动者需自行取证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及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需由其提供;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同样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仲裁需要的考勤记录由劳动者自行取证,用考勤签名或者钉钉打卡记录来进行证明,如果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加班费纠纷处理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加班费纠纷处理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员因加班而产生的加班费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的情况。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劳动仲裁机构将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做出裁决。在裁决过程中,劳动仲裁机构将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判断加班是否合法、加班费是否合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加班费纠纷处理旨在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结语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考勤记录的取证责任在于劳动者自行提供,如由用人单位掌握,应由其提供。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考勤记录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加班费纠纷时,将依法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做出裁决,旨在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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