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关于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关于用益物权包括四种,包括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 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如在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三、用益物权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发生用益物权确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