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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宅基地怎么变更使用权
释义
    本文介绍了如何更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所需的材料及条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建造个人住宅,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农村土地确权机关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
    一、如何更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1. 更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需的步骤:
    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有所区别,可能需要支付税收。
    2、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所需的材料及条件如下:
    (1)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①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②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③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
    ③房屋权权证书;
    ④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⑤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6、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继承的。
    三、农村土地确权机关是哪里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相关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前,需要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宅基地证书。因此,农村宅基地确权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经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手续来更改,更改户名需要提交继承权公证和房屋过户登记申请。农村宅基地变更户名所需的材料及条件包括继承权公证、房屋过户登记申请和身份证明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和用途限制,福利性较强。农村土地确权机关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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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