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关有没有认定商标侵权的权利 |
释义 | 有, 依职权保护也称为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该程序的主要特点 1.依职权保护程序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前提; 2.权利人只需在收到海关确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不必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权利人提交的担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且可以申请总担保,维权成本较低; 4.海关对货物实施扣留后将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1.认定侵权的,海关将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认定不侵权的,海关将解除货物扣留,办结相关手续后放行货物。 3.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海关将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海关将解除货物扣留,办结相关手续后放行货物。 (三)海关对权利人提交担保的处理 1.当事双方和解的,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海关解除其担保; 2.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在货物处置完毕后解除其担保; 3.海关认定不侵权的,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海关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解除其担保;如收到的,海关协助法院执行。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2)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停止侵权,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罚款。 3、刑事责任 以下情况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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