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4、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