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农村房子怎样处理 |
释义 | 具体而言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主要形式 1、宅基地及建房审批主要是以一户一宅的申报审批方式,申报时主要以该户户籍人口数与当地政府规定每位农村居民最高限额面积予以审定批准。其中有全新审批新宅基地、有旧宅基地上新增面积等方式。 2、建房形式主要有新建房、旧房扩建、旧房拆除新建或扩建。 3、建房出资方式主要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修建、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出资修建、有经济能力的夫妻出资修建、无宅基地的户外人出资修建并使用部分房屋等方式。 二、处理农村居民离婚案件分割房屋及宅基地建议 (一)仅处理由夫妻申请审批﹙无其他家庭成员﹚并在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房屋及宅基地。涉及到宅基地审批有其他家庭成员,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及宅基地不作处理,告知当事人另案单独处理; (二)以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以户名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面积不超过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限额,因此它是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关系,而地上修建的房屋出资等方式多样,但应本着谁出资谁受益,共同出资共同受益,但未拆除拆迁前,宅基地每位成员有居住权。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一是将相关涉地、房人员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是仅处理夫妻及子女应享有的宅基地及房屋; (三)出台司法解释或以规范性文件,统一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分割办法,杜绝随意性和违法处置宅基地; (四)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外迁、死亡等应当收回原宅基地的应及时行文收回,在新批宅基地、扩建等应调查申请人是否已享受宅基地,新增人员替代原有宅基地的,应明文载明予以确认,避免多处占用宅基地和该享有而未享有宅基地的问题; (五)每位民事审判法官在办理农村居民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时,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申请、审批宅基地的职能部门审批材料、建管审批材料,防止通过诉讼方式侵犯他人宅基地权利和房屋权利。在法律文书中应当分别明确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稳妥处理好农村居民离婚、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涉房涉地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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