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 |
释义 | 发起人要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创立大会需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法律分析 1.发起人的规定 (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注册资本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创立大会的举行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拓展延伸 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及要求 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及要求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股份公司设立的一系列步骤和要求。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设立目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并提交设立申请。其次,应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并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同时,还需要提供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出资证明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设立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最后,完成公司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其他相关登记和备案。总之,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及要求是确保公司合法设立并依法运营的重要环节。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要求。发起人必须符合人数和住所的规定,并认购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注册资本也有最低限额要求,且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应缴足实收股本。创立大会需满足发起人和认股人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出席要求。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及要求是确保公司合法设立并依法运营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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