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工厂食堂需要办什么证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承包工厂食堂所需证件的办理程序和承包要求。承包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申请,选择合适的场地选址,明确食品种类和质量,招聘合适的厨师和工作人员,并确保食材质量。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是必须的证件,厨师还需要持有健康证。此外,承包者还需要遵守《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法律分析 一、关于承包工厂食堂所需证件的办理程序,需经过以下关键步骤: 1. 审批手续:在工厂食堂正式投入使用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审批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2. 场地选址:选择合适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场地是确保工厂食堂顺利运营的基础。 3. 产品定位:明确食堂提供的食品种类和质量,确保食堂饭菜符合员工口味。 4. 人员招聘:根据食堂规模和菜品需求,招聘合适的厨师和工作人员。 5. 采购食材:确保食堂食材质量,保证菜品供应的稳定性。选址和确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确定。 承包人: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程式码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厨师:健康证、等级资格证。其他工作人员都要有健康证。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是对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强制要求。 二、承包食堂有哪些要求 1、承包者要严格按照《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进行经营,并承诺按《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2、为确保食堂进料的卫生安全,学校逐步实施各食堂的米、面、食用油、肉、蔬菜实行统一招标定点进货和货物标准,由各食堂经营者和管理办公室组成评标小组,确定定点供应商及货物标准,原则上,货物标准必须达到该各物品中等以上品质。以上材料不允许食堂从非定点供应商或低于要求标准进货。 3、其他管理要求:承包经营者必须文明守法,自觉接受和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严格审查雇用人员,所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工条件,达到法定年龄,持有本人身份证、劳动就业证、流动人口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及饮食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三、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 办理条件(食品流通类): 1、真实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 2、后置审批,先照后证,经营范围有食品流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同时,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承包工厂食堂需要哪些员工证件的问题,主要取决于食堂所经营的食品类型和是否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 如果食堂经营的是食用油、肉类、禽类、鱼类等高风险食品,那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应当注明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合格情况、上岗时间等信息。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于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综上所述,承包工厂食堂需要哪些员工证件,需要根据食堂经营的食品类型和是否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来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要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01-08)\t第二十八条\t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03-01)\t第二十二条\t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建筑法(2019-04-23)\t第十三条\t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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