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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交代表暨刑事管辖豁免中的豁免有哪些?
释义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一般指的是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但是,在另一方面,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国之管辖。
    一、刑事立案管辖原则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今天我们主要说一说立案管辖的原则。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来说,刑事立案管辖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移民档案号Gzo失效了吗
    移民档案号不会失效。也不会更改的,对于移民局来说更改比较麻烦。如果是移民局网站查不到,有可能是移民局没上传个人办理信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三、刑事豁免权是如何理解
    刑事豁免权主要指的在刑事诉讼的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享受部分法律上的特殊权利,刑事豁免权是国家为了特殊人群的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但是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即使是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当事人也不可以无视法律,犯了罪的一样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例如律师享有的刑事豁免权主要指的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追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分作证之义务。
    三、对外交代表不得为执行之处分,但关于本条第一项(甲)、(乙)、(丙)各款所列之案件,而执行处分复无损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权者,不在此限。
    四、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国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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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