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拓展延伸 追认与代理人行为效力 追认是指被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追认可以加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追认并不一定能够产生代理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追认可能会被视为拒绝或反对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自始不产生效力。此外,追认也可能会受到代理人的欺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限制,从而影响其效力。因此,在追认代理行为时,需要谨慎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代理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