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确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确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时应该重点考虑的因素有:购房贷款本金部分所占全部购房合同价款的比例;婚后还贷部分占购房贷款及利息的比例;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实际增值状况。从法理的角度讲,离婚案件应该确定夫妻各方在所购房屋中投资的成本比例所对应的增值部分,确定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比例,这样才能比较公平地平衡双方的财产权益。 具体的计算公式: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贷款部分+放贷利息*购房贷款部分/购房合同价*(离婚时房屋评估价—购房合同价) 这样计算出来的欠款为夫妻双方共同所得,非产权方即可分得:上述1/2的款项+共同还贷的1/2。 一、房产增值部分如果离婚时是否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对于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时怎么分割共同还贷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双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在热恋期协议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由于种种原因,房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则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属登记方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