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 ,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案件处理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而无法返还,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没有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有关诈骗犯罪的 刑事判决书 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不需要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 证据 来证明。所以,当事人可以直接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对方追讨被诈骗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