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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释义
    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主要是请求解决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来说,作为原告,对自己请求的内容和所述的事实、以及依据的法律,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内容,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请求离婚,就要证明两人以及感情破裂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想要孩子,就要证明孩子跟随自己生活对孩子成才有利。要分割财产和债权债务,就要先证明夫妻双方共有这些东西所有这些,都要拿出证据提交给法庭并阐述法律依据。作为被告,如不同意离婚,虽然没有举证责任,但面对原告请求和主张的事实证据,如拿不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会导致原告的主张成立,从而对自己不利,所以也可以从这几方面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交法庭。诉讼有风险,诉讼过程中,不确定会出现什么状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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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0: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