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证人具有哪些合法的义务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义务: (一)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三)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四)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五)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六)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七)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是什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内容主要有:1.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条件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等权利。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方法有哪些?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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