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自5月1日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而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自今年5月1日起,东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也将从1310元/月同步调整为1510元/月。 一、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 3、代理人办理; 4、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还须提供婚姻证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薄; 5、提取产权共有人公积金:还须提供共有产权登记分割表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