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募集设立公司的条件 |
释义 | 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一、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在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公司募集设立需要的文件 公开募集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有: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公司章程; 经营估算书;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招股说明书;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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