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达州提前退休办理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达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需要满足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要求,才能够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温、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某些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政府为了安置职工,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 法律分析 1. 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需要满足连续工龄满10年的要求。 2. 对于这些群体,达州提前退休的办理要求包括: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并且需要连续工作满10年。 3.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需要满足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并且连续工作满10年的要求,才能够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 4. 达州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需要连续工作满10年,才能够申请提前退休。 5. 在达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需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0年,才能够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 2、在高温,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 3、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 4、某些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政府为了安置职工,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几年退休。 5、有些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二、达州提前退休办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拓展延伸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提前退休政策的通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提前退休政策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提前退休的范围包括男工人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政策的落实。 然而,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问题,如企业或事业单位对提前退休人员的补偿、退休人员的医疗和养老等待遇等。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这一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政策的公平、合理和可行。 结语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需要满足连续工龄满10年的要求,才能够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在达州,这些群体需要连续工作满10年,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才能够申请提前退休。达州还规定,在高温,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并且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同时,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某些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政府为了安置职工,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几年退休。有些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需要满足连续工龄满10年的要求,才能够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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