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供水企业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15日后,欠费用户无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章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激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章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章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启侍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明旁老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