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明确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形 |
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明确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形下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死者生前是否拥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死者近亲属是否享有他们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从以下角度考虑: 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受伤害后立即死亡的情形下,其没有精神上的不快,也就是死者死亡前并未有精神痛苦的感受,通常认为这种情形下死者并没有取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死者生前没有产生的权利,其继承人也就无从继承,所以,受害人受伤害后立即死亡的,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问题。 受害人从受伤害到死亡有一段时间间隔的情形下,其有精神痛苦之感受,因此而取得包括财产损害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此,受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此问题,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认为,侵害他人生命会给死者近亲属带来极端的精神痛苦,因而死者近亲属依法享有他们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采用的方式是适用法律就该问题所设立的特别规定,如《瑞士债务法》第47条规定,对于致死或伤害,法院得斟酌特殊情事,允许受害人或死者遗族,以相当金额之赔偿。此种方式简单易行,应为最合理的方式。 总的来说,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不适用于生命权遭侵害对死者近亲属进行救济的情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特别法中也有对此问题的相应规定。但是,并非受害人的所有近亲属都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也要考虑受害人和近亲属关系的密切程度。有的近亲属虽然与受害人有血缘关系,但感情很淡,受害人的死亡构不成其精神损害,这种情况下就没必要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实务中应当由近亲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受害人关系的密切程度。 在侵害他人健康权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下,直接受害人的生存状况和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虽然直接受害人的生命尚存,但这种侵害对与受害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近亲属也会产生较大的精神痛苦,近亲属的身份权遭到侵害,所以近亲属可以基于侵犯身份权而享有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侵害他人健康权的案件中,加害人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 加害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受害人健康权的侵害; 2 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已造成直接受害人残疾,或者是造成其健康严重受损的其他后果; 3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范围可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通常以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为限,特定情形下课扩展至其他近亲属。依据以上条件,判定加害人的行为对受害人近亲属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电话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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