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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多久拿到钱,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释义
    不当得利的受损失方何时能够收到不当得利的钱,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审理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就要执行生效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法律分析
    一、受损失方何时能够收回不当得利的钱
    不当得利的受损失方何时能够收到不当得利的钱,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的,普通程序审理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就要执行生效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不当得利的受损失一方拿回钱要多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向法院起诉的,普通程序审理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时间,希望大家明白。
    拓展延伸
    标题:['3. 不当得利受损失方何时能够收到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受损失方请求得利方返还取得的利益,应当将取得利益时起算。得利方返还后,受损失方因最初受损失而请求的返还利益,诉讼时效期间不予保护。
    因此,对于不当得利案件,受损失方只有在取得利益时起算后的一定时间内,即诉讼时效期间内,才能向得利方主张返还利益。如果受损失方错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将无法再向得利方主张返还利益。
    然而,如果受损失方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了诉讼,并且依法获得了判决支持,那么即使受损失方错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得利方仍应当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向受损失方支付相应的利益。
    结语
    不当得利的受损失方何时能够收到不当得利的钱,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的,普通程序审理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就要执行生效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他方受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七条\t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八条\t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t第九百八十五条\t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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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