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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可以进行指定管辖
释义
    具备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指定管辖:受诉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移送管辖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也认为自己无权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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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