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地执行的条件 |
释义 | 居住地执行的条件是:一要有稳定的工作(用工合同或证明)即合法的经济来源;二要有固定居住地的证明(居住证、固定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且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各地区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一年以上)。以上两条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如果不能提供在居住地以上的相关证明,只能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了。。 一、缓刑转地区申请是怎么写 申请人、申请事项、理由、事实,申请的机关。大概就这几个方面。 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司法所将材料上交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社区矫正机构将同变更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衔接,对方同意你到变更地社会服刑、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后,然后将现居地的司法局会将你的缓刑执行档案邮寄到变更地的司法局,然后将迁居审批情况反馈到司法所,最后司法所就会通知你在规定时限内到迁居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到、接受监管。 二、监外执行人员可以迁户口吗 监外执行人员不一定可以迁户口,这是由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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