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