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战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不畏牺牲、浴血奋战、奋勇杀敌,做出了突出贡献,应该给予更充分的、彰显激励的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军人享受的待遇有: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5、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8、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9、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