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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询价采购规定
释义
    政府采购适用询价方式的条件是:货物规格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程序包括成立询价小组、确定供应商名单、询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若提供虚假材料、诋毁其他供应商、串通、行贿或拒绝监督检查等行为,将受到罚款、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若造成损失,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适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适用询价方式的条件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过程中,应成立询价小组,确定供应商名单,进行询价,并根据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对于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如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行贿等行为,将面临罚款、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供应商若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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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