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主要内容 |
释义 |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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